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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不罰:
一 未滿十四歲人。
二 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違警者,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束,如
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收養兒童處所施以教育。
心神喪失人違警者,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
,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