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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新生入學非經入學試驗資格審查合格後,不得參加筆試,其審查標準如左
:
一、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及警士,年齡應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
乙種警員班應在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受升職教育者,年齡應在五
十五歲以下。
二、報考巡佐班須曾經警察學校甲、乙種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現任警
佐警 (隊) 員三年以上,具有優先升職資格者。
三、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具有同等學力者;但警長班畢業服務滿三年成績優良者,亦得報考甲
種警員班。
四、報考乙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但警察特種考試及格者,亦得報考。
五、報考警長班須受畢警士教育,並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報考警士班須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前項學歷以經原學校出具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合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