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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