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及格證明,除各機關所屬人員不予收費外,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遺失補發、污損或破損換發者,亦同。
申請補發或換發及格證明者,應按前項規定繳納費用,並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及格證明及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