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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國民住宅出售當時之售價計算書載有各戶原持有面積者,得依各該計算書所載面積計算其權利範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仍有困難者,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住戶代表研商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