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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安置用地需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開發案件(以下
簡稱開發案件),不受下列法規之限制:
一、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辦理程序
。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五、森林法第六條林業用地變更使用。
六、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規定。
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
更編定原則、第四十八條先申請雜項執照後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第
四十九條之一專案小組審查、第五十二條之一山坡地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