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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採依序配售、配租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出售、出租國
民住宅。
前項採依序配售或配租者,應建立等候名冊。經列入等候名冊之等候戶,
於等候承購或承租期間,應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之資格。
已公告公開抽籤出售、出租一次以上而未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再辦理
配售或配租時,可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