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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或依前條規定取得公共服務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