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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
,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及其他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訂定後,依下列規
定辦理;租金調整時,亦同:
一、自有房屋經政府判定全倒、半倒已拆除之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
金百分之三十計算;第二類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
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非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第二類
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九十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