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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土地及建物價款。
五、繳款方式。
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
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
九、保固責任範圍。
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