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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其停止使用期間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經營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並於取得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後,始得恢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