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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應依下列原則持續實施審查: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該交易與客戶之業務特性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定期檢視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夠。
三、依客戶之重要性、風險程度及前次審查情形,重新對既存客戶進行身分審查;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亦同。
四、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方式出現異常重大變動時,應依第八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