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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