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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簽證。
二、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
四、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
五、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報告,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