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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者。
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七條第一項證明書之不動產估價師未實際參加專業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