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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設置永久測量標徵收私有土地應補償之地價,應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會商該管縣 (市) 政府辦理之,如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將土地贈與者,
應填具贈與書交由測量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前項贈與者,測量機關應列冊送請該管縣 (市) 政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