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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前項懲戒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