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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予以獎勵。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