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
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
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
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