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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
三、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