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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