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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有未達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