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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並考量性別平等。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
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