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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