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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事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事實,填具獎
勵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
核給左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記功。
五、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