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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計算建物所有權價值,應填載建物重建價格計算表。
前項建物所有權價值依本辦法施行之日之重建價格計算;其公式為:建物重建價格=建物單價×建物面積。
前項所定建物單價,以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準。
前項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依本辦法施行之日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建物所有權重建價格,其重建價格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