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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