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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