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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分列如左:
一、關於省、市者,其不分區選舉之省或直轄市,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市
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其分區選舉之省,主管
選舉機關為區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
二、關於蒙古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盟、旗政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
事務所。
三、關於西藏者,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為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
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關於僑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
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關於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
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
六、關於全國性之職業團體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及院轄市選舉事務所,
上級選舉機關為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
七、關於各省、市之職業團體者,同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