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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救災救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水源、火災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消防救助隊設置、人才養成之規劃及督導。
四、其他災害事故配合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全國救護隊設置、緊急救護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與演訓、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督導及考核。
七、衛生機關緊急救護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
九、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