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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線務員、話務員及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條例
所列線務員、話務員及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