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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為調處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
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前二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