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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警察學校實施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設學生 (員) 總 (大) 隊,置總 (大
) 隊長,警正;副總隊長、大隊長,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中隊長、訓
導,警佐或警正;區隊長、教育班長,警佐;事務員,委任。
警察學校得設警衛隊,置隊長、副隊長、隊員,警佐。
警察學校得設警察樂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隊員,委任或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