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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
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表所示)。
地方政府應另造具初選名冊之副本並保管之。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