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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並得辦理相關說明或講習;程序監理人應依法院指示參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