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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收受文書時,應列印並由系統自動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