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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
圖表附件:
附式二、○○○○法院閱卷通知書.PDF
附式二、○○○○法院閱卷通知書.DOC
附式三、○○○○法院閱卷聲請登記簿.PDF
附式三、○○○○法院閱卷聲請登記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