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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