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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有關本省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
或單位各項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業務未予調整者,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二、改隸中央或縣 (市) 政府者,仍依該機關、單位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三、其業務經調整移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省或縣 (市) 政府者,仍以移
撥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四、因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
由原機關 (構) 、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調
整支應。
前項各款預算經實際執行結果無法因應時,行政院得視需要情形,在中央
及本省原列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其經以上調整後仍有困難者,由行政院或各縣 (市) 政府依預
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其八十八年度各項預算執行之財務收支事
項,得透過省庫按本省省庫規則辦理,年度終了,並由各級政府依決算法
規定辦理決算。
省政府八十九年度及其以後年度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
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