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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