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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廠商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