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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