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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甄試筆試及格者,司法院得函請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
、檢察署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
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司法院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得
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