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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
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