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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
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暨派員出國計畫中之進
修、研究、實習項目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
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