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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
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
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
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
五、受有本機關
補助
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