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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探礦權者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礦質時,應於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報礦業簿,並檢具礦質種類數量表及完成繳納礦產
權利
金後,始得出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