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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
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者,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但不得以出租基地建築房屋方式為之。
前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委員會議訂。
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業機構鑑價,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一定金額由
更生保護會
訂定,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如評估以逾八年租期較能產生效益者,得提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