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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分為職業病或非職業病。
二、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分為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病。
前項以外之疾病,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得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前二項所定職業病,為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工作相關疾病,為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