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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
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
勞動
條件等,應予維持。
大法官解釋(舊制)